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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明令八类人员不得裁减

1999-06-18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讯最近,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作出明确规定,并于近日开始实施。新出台的《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》指出,裁员外企应是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,减员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,制定方案并征求职工意见,同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。

据人民日报华东新闻消息,根据这一新规定,外企不得裁减下列人员:现役军人家属;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;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;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的;距离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;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,只允许裁减一人;集体合同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;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。外企从裁减人员之日起,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,必须优先从本企业被裁减人员中录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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